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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黄某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潘怀宣 律师  时间:2018年06月06日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
辩护人贺律师,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诉刑诉(2015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抢夺罪,于20158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贺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4285时许,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郝某在本市衡山路XXX号一酒吧饮酒娱乐后,欲将正处醉酒状态的郝某带至酒店休息。
同日520分许,黄某将郝某搀扶至本市徐汇区漕东支路,漕东三路路口附近围墙处,双方因郝某陪酒费用问题发生争执,伴有肢体冲突,黄某乘隙持郝某的手机迅速逃逸,在本市漕东支路、田东路路口附近被民警抓获。
经鉴定,郝某的苹果牌Iphone5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
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黄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抢夺罪;抢劫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二百六十七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二百六十七条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一款"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一款  
之规定,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定性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相互认识,因一时冲动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同,并有下列证据证实:被害人郝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吴某某、苏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赃物照片、作案地点照片、验伤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监控录像及截图、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夺取他人价值人民币1,000余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抢财物已被追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抢夺罪;抢劫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二百六十七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二百六十七条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一款"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一款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六十七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六十七条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三款"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三款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五十三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五十三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六十四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428日起至20151127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已追缴的赃物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罗xx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连xx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