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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杜某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潘怀宣 律师  时间:2018年06月07日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
辩护人贺律师,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某某。
辩护人方律师,上海市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4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杜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10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亲属的诉讼代理人章X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6108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沪J3XXXX解放牌货车至本区江镇路进川南奉公路东约300米处停车时,被被告人王某某提醒该货车刹车灯有问题。
二名被告人在均明知被告人王某某无驾驶证及驾驶经验的情况下,仍由被告人杜某某至车后观察,指挥被告人王某某至驾驶室内操作,后因被告人王某某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发动后向前窜出,先后碰撞停放在路边的轿车、骑行电动自行车途经此处的刘小兵及他人房屋墙壁,致使车辆、房屋受损、刘小兵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等候在现场,被告人杜某某主动报警并等候在现场,到案后均作了如实供述。
案发后至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杜某某分别在亲属帮助下向被害人亲属预付了部分赔偿款人民币20万元、31万元,均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邵某某、杨某某、魏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医院门急诊病历,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物损评估意见书、事故车辆堪估表、照片,相关收条、谅解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案发及抓获经过,二名被告人的前科劣迹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杜某某因疏忽大意致使他人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二百三十三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二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分别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杜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某某、杜某某有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并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六十七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六十七条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一款"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一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一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一条  
的规定,是自首,均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杜某某能在亲属帮助下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分别酌情从轻处罚,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七十二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七十二条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一款"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一款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七十三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人分别建议对二名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杜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王某某、杜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xx
代理审判员徐xx
人民陪审员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严xx
: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