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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朱xx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潘怀宣 律师  时间:2018年06月08日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XX
辩护人贺律师,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4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X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10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10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及其辩护人贺律师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X20147319时许,在本市胶州路武定路西北侧路口无证设摊销售西瓜。
上海市静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王某某、刘某某、陆某某依法履行职务,朱XX持刀追赶被害人王某某,将王某某右手砍伤,又欲持刀追赶刘某某后逃逸。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XX及其辩护人贺律师律师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人刘某某、陆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上海市静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出具的执法证明、行政执法证,伤情检验记录和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并均经本庭当庭查证属实,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X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朱X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
被告人朱X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判处。
公诉人和辩护人就被告人朱XX量刑情节的公诉和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对累犯、案发后坦白交代罪行处罚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二百七十七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二百七十七条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一款"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一款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六十五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六十五条  
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77日起至20155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孙X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谢XX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