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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作者:潘怀宣 律师  时间:2018年06月20日
原告:xx,男,19837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众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第一被告),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第二被告),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xx诉被告上海大众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何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被告上海大众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金xx、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中原告申请撤销对被告邵某某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医药费人民币47,572.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元、营养费3,600元、误工费25,200元、鉴定费2,850元、护理费11,240元、残疾赔偿金111,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500元、车损1,000元、衣物损500元、律师代理费6,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00元。
2、判令第二被告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第一被告承担60%赔偿责任。
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全额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1125日,案外人邵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沪F××小型客车行驶至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处,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原告何xx相撞,导致原告受伤及车损的交通事故。
后该起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案外人邵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原告何xx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第二被告为事故车辆保险承保公司。
因协商无果,原告诉至法院。
第一被告辩称:事故事实无异议,责任认定无异议。
事故车辆在第二被告处投保,赔偿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事发之后垫付原告医药费30,000元,要求在本案一并处理。
驾驶员邵某某是我司员工,事发时是履行职务行为,如需承担赔偿责任由我司依法承担。
律师费按责任认可2,000元。
第二被告辩称:事故事实无异议,责任认定无异议。
事故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同意在保险范围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医药费要求扣除住院伙食费和非医保部分。
残疾赔偿金要求按照农村旧标准(25,520/年)计算。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47,556.34元(已扣除住院伙食费18元)。
原告的伤情经上海连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71128日出具了鉴定意见:被鉴定人何xx因交通事故伤构成XXX伤残,损伤后酌情给予休息期21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90日。
后期需内固定拆除治疗,酌情给予休息期6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30日。
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2,850元。
另外,原告支出车辆维修费1,000元。
事故发生时,第一被告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均在有效期内。
事故车辆在第二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庭审中,原、被告各方以下项目达成一致意见:住院伙食补助费34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4,80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500元、车损1,000元、误工费20,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残疾赔偿金按照0.17系数处理。
上述事实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就本起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故案外人邵某某应承担事故60%赔偿责任。
案外人邵某某事发时系履行第一被告职务行为,故相关赔偿责任由第一被告承担。
因第一被告所有的事故车辆在第二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相关规定,应由第二被告首先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付责任,超出部分再由第二被告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60%赔付责任,不属保险理赔范围的损失由第一被告承担60%赔偿责任。
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律师代理费过高,本院综合考虑各种情况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1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其余费用本院依照查明的事实和双方的一致意见确定。
原告的各项赔偿费用确定如下:医药费47,556.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元、营养费2,700元、误工费20,700元、鉴定费2,850元、护理费4,800元、残疾赔偿金94,60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100元、交通费500元、车损1,000元、衣物损5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00元,合计180,751.34元,属于第二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的金额为121,500元,剩余金额59,251.34元的60%35,550.80元,由第二被告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
律师代理费3,000元,由第一被告承担。
第一被告事发之后垫付原告30,000元,因原告无异议,由原告予以返还。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六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六条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一款"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一款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十五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十五条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一款"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一款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六)项"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六)项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十六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二十二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四十八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七十六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七十六条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一款"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一款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二)项"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十七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十七条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一款"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一款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十八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十八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十九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十九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二十一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二十一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二十二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二十二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二十四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二十四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二十五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十六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何xx121,5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原告何xx35,550.80元;
三、被告上海大众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何xx律师代理费3,000;
四、原告何xx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上海大众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垫付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二百五十三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03.70元,减半收取计1,901.85元,由原告何xx负担451.34元,被告上海大众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1,450.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钱关兴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金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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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
(六)赔偿损失;
……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
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