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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余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潘怀宣 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01日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15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辩护人康律师,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8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6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某及其辩护人康律师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某某于2017年间,在其租借的本市虹口区高阳路XXX号香港丽苑XXXXXXX室内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博场所,使用其掌握的赌博网站专用账户和密码登陆赌博网站,接受赌客以百家乐的形式进行网络赌博活动。
2018228日,公安人员至上述地点检查,抓获被告人余某某及相关参赌人员,并查获赌博工具电脑主机1台。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施某某、张某某、陆某、项某、朱某某、谢某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刑事摄影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赌客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自愿认罪认罚,在本院审理期间亦由家属帮助预缴了罚金,可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311日起至201889日止。

二、缴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卞xx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董xx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